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
*章 總 則
*條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(以下簡稱單位)制造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品,必須遵守本辦法。
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,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、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、技術特征發(fā)生變更的計量器具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,是指列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的裝置、儀器儀表和量具。
標準物質新產品,按《標準物質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四條 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,必須申請型式批準。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,包括型式評價、型式的批準決定。型式評價是指為確定計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計量要求、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進行的技術評價。
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負責統(tǒng)一監(jiān)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。省級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負責本地區(qū)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。
列入國家質檢總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,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;《目錄》中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。
第二章 型式批準的申請
第六條 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,在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前,應向當?shù)厥〖壻|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申請型式批準。
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以及營業(yè)執(zhí)照等合法證明。
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,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,初審通過后,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(guī)定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,并通知申請單位。
第八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,根據(jù)省級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的委托,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,做出型式評價的具體安排。
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向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,并遞交以下技術資料:
(一)樣機照片;
(二)產品標準(含檢驗方法);
(三)總裝圖、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;
(四)使用說明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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